某银行在其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多幅新春贴纸,其上有福狗剪纸图案。 权利人王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停止使用该宣传招贴并赔偿相关损失。 法院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均驳回其诉讼请求。 王某不服法院裁判,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。 4月25日,最高检印发“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”,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抗诉案入选。 2012年3月,王某以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对剪纸图案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进行作品登记。 2018年,王某发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篁园支行(以下简称篁园支行)在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多幅新春贴纸,其上有福狗剪纸图案。 王某认为该图案侵犯了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的著作权,于2018年3月26日向浙江省义乌市法院起诉。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认为,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。 篁园支行举证证明在王某涉案剪纸作品登记之前,他人已于2007年将“狗的剪纸图片”上传到网络,该图案与涉案作品同为剪纸图案,在整体构图、线条与表达等方面高度一致。 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在“狗的剪纸图片”上传前,其已将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公开发表。 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,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。 王某不服,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王某申请再审,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。 之后,王某向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。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,重点开展以下工作:一是补充查明案件事实。 2020年9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(2020)最高法民再243号民事判决(以下简称第243号判决)。 该案查明:2006年2月,孙某在网站上已发布福狗图片,该图片与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基本相同,且孙某出具说明证明该图片系来源于网络,并非其本人原创。 《中国剪纸艺术人名大典》(2007年10月第1版)中登载了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。 第243号判决认定王某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、电子创作稿、2005年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的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物等证据,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证明王某享有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的著作权。 二是全面搜索查找关联案件。 检察机关通过浙江裁判文书检索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,除本案外,王某就涉案作品向多家法院起诉银行。 其中一案法院虽已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,但在第243号判决作出后,法院又认为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,已启动再审程序。 检察官走访银行业协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法宣传2021年4月25日,金华市检察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。 检察机关认为,在篁园支行提出反证的2007年“狗的剪纸图片”上传到网络之前,涉案作品相关图案已于2006年在网络上传播。 王某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、创作过程文件、参展2005年博览会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王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。 在篁园支行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,王某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应予以支持。 2021年5月19日,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。 2021年6月11日,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,指令金华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。 2021年12月10日,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王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,篁园支行使用的侵权产品与王某享有著作权的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作品实质性相似,构成侵权。 判决撤销一、二审判决,篁园支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。 来源:正义网
某银行在其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多幅新春贴纸,其上有福狗剪纸图案。 权利人王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停止使用该宣传招贴并赔偿相关损失。 法院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均驳回其诉讼请求。 王某不服法院裁判,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。 4月25日,最高检印发“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”,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抗诉案入选。 2012年3月,王某以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对剪纸图案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进行作品登记。 2018年,王某发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篁园支行(以下简称篁园支行)在营业场所门窗外张贴多幅新春贴纸,其上有福狗剪纸图案。 王某认为该图案侵犯了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的著作权,于2018年3月26日向浙江省义乌市法院起诉。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认为,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。 篁园支行举证证明在王某涉案剪纸作品登记之前,他人已于2007年将“狗的剪纸图片”上传到网络,该图案与涉案作品同为剪纸图案,在整体构图、线条与表达等方面高度一致。 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在“狗的剪纸图片”上传前,其已将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公开发表。 涉案作品相比于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,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。 王某不服,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王某申请再审,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。 之后,王某向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。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,重点开展以下工作:一是补充查明案件事实。 2020年9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(2020)最高法民再243号民事判决(以下简称第243号判决)。 该案查明:2006年2月,孙某在网站上已发布福狗图片,该图片与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基本相同,且孙某出具说明证明该图片系来源于网络,并非其本人原创。 《中国剪纸艺术人名大典》(2007年10月第1版)中登载了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。 第243号判决认定王某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、电子创作稿、2005年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的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物等证据,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证明王某享有涉案作品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的著作权。 二是全面搜索查找关联案件。 检察机关通过浙江裁判文书检索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,除本案外,王某就涉案作品向多家法院起诉银行。 其中一案法院虽已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,但在第243号判决作出后,法院又认为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,已启动再审程序。 检察官走访银行业协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法宣传2021年4月25日,金华市检察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。 检察机关认为,在篁园支行提出反证的2007年“狗的剪纸图片”上传到网络之前,涉案作品相关图案已于2006年在网络上传播。 王某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、创作过程文件、参展2005年博览会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王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。 在篁园支行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,王某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应予以支持。 2021年5月19日,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。 2021年6月11日,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,指令金华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。 2021年12月10日,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王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,篁园支行使用的侵权产品与王某享有著作权的“剪纸—《大福狗》”作品实质性相似,构成侵权。 判决撤销一、二审判决,篁园支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。 来源:正义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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